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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XX放心早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西安XX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西安XX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西安XX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交纳了案款x元,并已全部退还申请执行人。对于办理社保一项请求,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0]X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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