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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诉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男,32岁。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58岁。

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原告秦XX诉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稳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的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X诉称:2002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南X幢X单元X层东北G户的商品房住宅一套,房屋价款为x元”。该《合同》第十五条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提供该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办理该商品房权属登记”。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如约交纳了购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但被告却违约延期交房。至2007年10月8日,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才得以交付使用。自房屋交付至今已逾360日,被告却未依《合同》约定为原告所购商品房提供权属登记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即为原告所购商品房提供权属登记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南X幢X单元X层东北G户的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17.4平方米,房屋价款为x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现金付款。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2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07年10月8日将原告所购商品房交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购房发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三份、契证、契税完税证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但被告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所购商品房提供权属登记资料,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秦XX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秦XX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丁稳静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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