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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陈X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陈X军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桂莲,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并判决李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军以“原判量刑轻,民事判决错误”为由,被告人李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认定无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某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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