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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陕西龙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周国聪。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陕西龙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陕西龙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小寨西路X号产权证号为XXX的房产,案外人周国聪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周国聪称其于2009年9月1日经人介绍购买张某位于小寨西路X号住宅一套,面积158平方米,截止目前已付款五十万元,并已于2009年国庆节入住,法院不应执行该房屋。案外人提供了购房协议、收条等证据。

本院查明,2009年9月2日案外人周国聪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由周国聪购买张某位于小寨西路X号(产权登记的门牌号为小寨西路X号)XXX室的房产,总价格130万。周国聪于同日向张某支付购房保证金x元,并于2009年10月30日和2010年4月29日两次各支付x元房款,因双方约定保证金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最后一次付款时计入总房款,所以房款至今尚余x元未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某、冻结。本案中案外人周国聪与被执行人协议购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尚有房款x元未支付,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某、冻结该房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周国聪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斌昌

审判员李玉生

代理审判员杨李华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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