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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甲、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担保人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榆阳公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申请借款本金x.00元,利息6066.00元,执行费685.00元,合计x.00元(款已全部兑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公证处(2011)榆阳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源

审判员贺晓宇

审判员杜保安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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