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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生于X年X月X日2目,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树茂,系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袁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9月相识谈婚,2000年11月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生育一子袁某,现年9岁。婚后初期,我们感情尚好,但2007年我们俩人分开打工后,即发现被告对我不信任,且对家庭及孩子的关心愈来愈少,双方间隔日趋加剧,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属无中生有,我们的夫妻感情是很好的,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0年11月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育有一子袁某,现年9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调解笔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双方虽因性格差异等因素发生过争吵打闹,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原告并未举出充足证据支持其诉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袁某与贾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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