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甲与周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上诉人周某甲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被上诉人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甲与周某乙均系长安区X村民,2002年双方达成口头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周某甲租用周某乙0.95亩承包地开办猪场,就租期未作明确约定。2009年7月,周某乙诉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甲返还耕地1.66亩,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周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周某乙承包地1.66亩,周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2010年5月7日周某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09)长民初字第X号案件申请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0)西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周某甲的申请。2010年8月,周某甲以前述诉称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周某甲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周某乙赔偿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猪舍等建筑物经济损失6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周某甲当庭提出:1、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周某乙知道周某甲承租土地用于开办养猪场,需要建造猪舍等地上建筑物,周某乙提出要解除合同之事实。2、养猪场平面草图一份、照片若干,证明养猪场现状及因合同解除,周某乙应赔偿周某甲经济损失之事实。周某乙对周某甲提交判决书及裁定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承认系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也知道周某甲建猪舍等建筑物,对周某甲提交平面草图及照片称自己并未进过周某甲的猪舍,拒绝质证。周某乙当庭向本院提交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系合法收回土地之事实,周某甲对周某乙所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周某乙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可不赔偿经济损失。经征求意见,双方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甲、周某乙于2002年就周某甲租用承包地开办猪场对租赁期间未作约定,属不定期租赁,该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周某甲返还周某乙承包地1.66亩,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双方仅对土地租金作了口头约定,对因合同解除后地面附属物的处理未作约定,故周某甲请求周某乙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地面附着物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猪舍等建筑物损失x元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周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周某乙明知其在承租土地建猪场而未提异议,若周某乙不同意其建猪舍就应及时阻止,故周某乙应承担合同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将本案错误的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适用《土地承包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周某乙赔偿其损失x元,并由周某乙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周某乙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周某甲与周某乙于2002年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已由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生效判决解除。双方在口头商定土地租赁事宜时仅对租金作有约定,对地面附属物的处理未作约定,且周某甲对于其主张的猪舍损失6万元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现周某甲以周某乙明知其在承租土地建猪场而未阻止等为由,请求判令周某乙赔偿其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猪舍等建筑物损失6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平

代理审判员李&x

代理审判员刘旭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查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