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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蔡县X乡集南开办王某楼诊所。上蔡县卫生局于2009年8月10日、2010年7月10日先后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并下达了取缔决定书。被告人王某受到两次处罚后,仍继续营业,一直从事牙科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袁某、卢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上蔡县卫生局2009年8月10日、2010年7月10日两次对被告人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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