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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X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村。

被告何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邱XX与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某:

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8年1月15日在XX县X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现某丢失。结婚时原告邱XX陪嫁物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子何X、X年X月X日生次子何X。共同财产有现某x元,现某原告邱XX保管、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XX与被告何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子何X、何X由被告何勇抚养,原告邱XX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被告何X支付子女抚养费x元。

三、共同财产现某x元,(现某被告邱艳玲保管),双方平均分割,被告邱XX于2012年1月3日前归还原告何x元。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亮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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