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与陕西XX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给付案件款9822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000元。

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审判员王建利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付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