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给付案件款98225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000元。
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履行义务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审判员王建利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