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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汉族,居民。

被告冯某甲,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汉族,居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受理原告诉某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10年2月27日被告冯某甲向原告任某借款x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某甲偿还了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付,故原告提起诉某,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欠款是事实,但是现在没钱,请求延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7日被告冯某甲东向原告任某忠借款x元,当时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冯某甲东偿还了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下欠x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付,故原告涉诉某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冯某甲偿还原告任某忠借款本金x元,月利率以15‰计算,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1年10月13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的其他诉某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取525元,由被告冯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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