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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略)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刘某之妻。

本院在执行(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陈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x元,执行费347元。二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全额交纳,经协商,二被执行人已向石瓮镇人民政府交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交剩余部分,并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柞计生征字(2010)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徐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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