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储某某,柞水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执行人纪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X镇X村X组,农民。
被执行人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地址同上,农民,纪某妻子。
本院在执行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纪某、方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纪某、方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将款项交付给小岭镇X镇府。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并自愿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柞计生征字(2009)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恢林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