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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X已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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