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于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XX已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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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毛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