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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陕西省西乡X乡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x元、违约金x元及诉讼费19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欠款x元、违约金x元及诉讼费1984元全部支付给申请人,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136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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