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联合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孟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某与被执行人孟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施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孟某将未央宫街道孟某现居住院内临街西边一间房屋交由施某使用,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2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施某,且将涉案房屋交由施某使用。申请人施某收到案款200元及涉案房屋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