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XX局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时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时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某将西安市X区X号X单元X号房屋一套过户至其名下,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时某承担。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时某已将西安市X区X号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赵某名下,并承担了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申请人赵某收到该房屋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