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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时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XX局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时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时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某将西安市X区X号X单元X号房屋一套过户至其名下,因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执行人时某承担。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时某已将西安市X区X号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申请人赵某名下,并承担了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申请人赵某收到该房屋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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