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蒙某。

委托代理人封某。

被告陈某。

原告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4日公开进行调解,原告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2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抱养有一女陈某雨。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感情不和,现经过原告仔细考虑,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辩称:既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也没有多大的意义了,所以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蒙某提出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养女陈某雨由被告陈某携带抚养;

三、原告蒙某于2011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x元抚养费给被告陈某;

四、原告蒙某对陈某雨拥有探望权,被告陈某给予配合;

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强

代理审判员魏超

人民陪审员蒙某德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