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沈某、乔某、雷某、肖某、杨某、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沈某、乔某、雷某、肖某、杨某、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冯某、沈某、乔某等人在本市X区X街办后围寨大寨子村进行传销活动。2011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乙以安排工作为由,将其同学庞XX骗至该传销窝点;次日,传销组织成员张某(另案处理)又以安排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韩XX骗至此处。后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冯某、沈某、雷某、乔某、肖某、杨某、梁某对二被害人采取一起打扑克、下棋、睡觉等方式进行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2011年2月16日,被害人庞XX趁机脱逃后到派出所报案,后被害人韩XX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沈某、乔某、雷某、肖某、杨某、梁某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冯某、沈某、乔某、雷某、肖某、杨某、梁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九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九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四、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五、被告人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六、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七、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八、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九、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