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X乡市X路X号。
负责人柳某,行长。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00元及利息为由,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送达原告诉状副本时发现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原告于2011年6月9日又持本院公函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住山枣镇X村的户籍证明。本院在送达过程中仍无法找到被告,经现场询问山枣镇村委会干部及附近居民,答复该被告并未在当地居住,也不知道其确切居所。
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不仅要提供被告的姓名,也要提供具体的居住和工作单位地点及其他身份信息,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