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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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夏某、陈某诈骗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2006年3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南昌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夏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夏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被告人郭某、陈某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后被告人郭某有意结识了姚XX,并联系被告人夏某共同实施诈骗。2011年1月4日,三被告人按事先计划,由被告人郭某将姚XX骗至本市X路鑫悦酒店X号房间,被告人陈某冒充郭某客户,被告人夏某冒充台湾政府高级官员,以兑换台湾生产的假币为诱饵,采取调包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姚XX人民币9万元,赃款由三被告人伙分挥霍。破案后赃款已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2、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郭某、夏某伙同付元(在逃)在本市古都新世界大酒店X房间内,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X人民币8.5万元,赃款由三被告人伙分挥霍。破案后赃款已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3、2006年7月,被告人郭某伙同缪树根(已判刑)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后由被告人郭某有意结识李X,被告人缪树根冒充台湾老板,以用药水刷白纸能变出人民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X人民币23万元,赃款伙分后挥霍。2011年1月7日,被告人郭某、夏某、陈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夏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姚XX及王X陈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取款明细、缪树根诈骗案案卷材料复印件、三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夏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并无证据证实该情节,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夏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昌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X号判决对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1月19日羁押时间已扣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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