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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

被告张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审判员周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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