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
被告刘某甲,女。
被告刘某乙,男,系被告刘某甲丈夫。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偿还欠原告的豆腐皮款x元及孳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乙于2010年1月12日欠原告田某豆腐皮款x元,被告刘某甲于2010年6月17日欠原告田某林豆腐皮款1500元。以上欠款经原告田某索要,被告刘某甲所欠1500元已偿还,被告刘某乙偿还了2700元,下欠x元经原告田某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刘某甲分别于2011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田某豆腐皮款53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元。
二、被告刘某乙不承担偿还责任。
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刘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