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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6208.5元、诉讼费619.3元、执行费50元,共计6877.8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交清了5050元,申请人已领取了赔偿款,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判决由吴某赔偿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恢林

审判员王虎

审判员金小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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