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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宁联拓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南宁市联拓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甲。

委托代理人莫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张某。

原告南宁联拓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联拓塑料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联拓塑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12日卖塑料生产母料4吨,每吨1850元,共计7400元给被告。3月12日,被告叫司机到原告公司拉运塑料生产母料回宾阳,被告说过几天再付款,由于是老客户,原告也同意这种付款方式,但过了十多天被告一直没有前来付款,经原告派人多次催告,于2009年8月15日被告才到原告处补签该货款的对账确认单。但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该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尚欠原告7400元货款是事实,但是原告提供的塑料生产母料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减少货款数额及减免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欠原告南宁联拓塑胶有限公司货款7400元,原告自愿收取6400元,被告张某定于2011年1月19日起一个月内归还清;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利息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联拓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贤英

人民陪审员莫某甲幸

人民陪审员方善学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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