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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36岁,汉族,住淮滨县X乡X村。

委托代理人余X,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41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于2009年1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9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并收养一女,因二人无感情基础,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使二人感情逐渐淡漠,无法共同生活。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孩。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结婚,于1993年生一子杨XX,于2000年收养一女杨XX。婚后刚开始二人感情尚可,但二人不注重夫妻感情维持,因家庭琐事二人经常生气吵打,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感情逐渐淡漠,但并未完全破裂,二人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被告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学峰

人民陪审员臧娜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柳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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