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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怀其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神舟制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怀其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湘乡市神舟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致使原告无法生产,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关于中止租赁合同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而被告至今拒不退还应退的租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付租赁2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租赁合同将生产场地完好无损地交还给被告,且未按中止合同的协议将污水池,淤泥清理干净,上述项目恢复原状需要资金36,235元,故原告还需给被告13,23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湘乡市神舟制革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湖南怀其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租金2万元,定于2011年9月2日全部付清。

二、原告湖南怀其皮革集团制革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湘辉

审判员李建成

人民陪审员王若良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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