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XX宅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号。
被告XXXX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号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XX,上海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徐XX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5时35分许在到被告处上班途中,发生单车事故而受伤。2008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系工伤。10月8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09年4月13日原告在工伤保险待遇理赔过程中,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告知原告医疗费中的人民币x.48元因系进口手术材料,不属医保范围,不予理赔。现原告经仲裁后,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x.4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x.48元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XXX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前支付原告徐XX一次性补助费28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徐XX自愿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