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刘丹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