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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霍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宏军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柞水县人,住(略)。

被告霍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霍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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