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宏军律师事务所退休律师,柞水县人,住(略)。
被告霍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霍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刘丹宏
代理审判员彭复华
人民陪审员黄让益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