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9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