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桂某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9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