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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9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弋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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