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1年4月28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肖某履行了(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愿承担执行费用50元,申请执行人肖某已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丁仕凤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