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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报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严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被告严某在原告王某经营的华盛烟酒土特产门市部购得烟酒共计x元。2010年11月,被告严某给原告王某支付货款5000元,并写下欠条,下欠货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现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严某及时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严某在2011年7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某货款x元。

案件诉讼费297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严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人民陪审员鲁荣海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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