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X村X组。身份证号:(略)。
被告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邹某与被告乐某于2007年1月17日在柞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邹某(现年3周岁,X年X月X日出生)。现原告邹某以与被告乐某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乐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邹某提出离婚,被告乐某同意。
二、孩子邹某现年3周岁(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乐某生活,原告邹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每年的农历1月27日前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
三、婚前财产日林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桑普牌双缸洗衣机一台、七门柜一个、电视柜一个、凉椅一套(1人坐2个,3人坐1个)、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个归被告乐某。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某
人民陪审员丁仕凤
人民陪审员胡增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