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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上列当事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某甲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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