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村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自愿离婚;
二、儿子王某元由原告孙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奚俊涛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