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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杜万班(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江南客运站附近寻找目标,共谋盗窃。当二人行至星光大道X号玫瑰园小区LX栋别墅旁时,发现该别墅内没有灯光,二楼窗户打开。遂由杜万班望风,黄某则通过攀爬墙边的水管从二楼窗户进入该别墅内,共同盗走被害人徐××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06元)、摩托罗拉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980元)、中国移动通信手机充值卡13张(价值人民币1300元)及步步高DVD影碟机一台。之后,二人将手机充值卡里的钱充进手机用完,并将东芝牌笔记本电脑、摩托罗拉手机和步步高DVD影碟机卖给他人,共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徐××自愿放弃向被告人黄某索取赔偿的权利,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指认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赵慧玲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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