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xx。
法定代表人拓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支xx与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xx支付欠款x.1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费596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高x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xx欠款x.24元及利息6257.89元,共计x.13元(已交x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xx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高x负担案件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费522元(免收)。本案执行完毕,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