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曾用名党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党某(曾用名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党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婚生女党某某暂随原告张某生活四年,至2015年7月底。自2011年9月起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整,至2015年7月底止。其后孩子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被告党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张某愿意配合。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渭南市X街X号的书店,被告放弃分割,所有权归原告张某,但原告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得将该店出租、出让。
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均由党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建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