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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xx等诉被告万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系原告江xx的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江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系原告江yy的邻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万xx(系被告的姐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江xx、江yy诉被告万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辉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xx、江yy共同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乘原告房屋无人居住,在公共部位搭建,致原告无法开窗,将公共部位建成被告家的厨房,油烟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并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卫生、安全。原告多次交涉、反映无果。诉请:要求拆除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公共走道上搭建的水斗一只、煤气灶一台、铁门一扇。

被告万xx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公共走道上搭建了水斗一只、煤气灶一台、铁门一扇,是10多年前被告父亲万福生尚在世时搭建的。搭建时与原告进行了协商,并给予了原告经济补偿,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被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就提出了意见。现这些设施已经无法搬回家中了。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层楼面邻居。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公共走道上搭建了水斗一只、煤气灶一台、铁门一扇。2010年2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公共走道上搭建的水斗一只、煤气灶一台、铁门一扇,确实影响了原告对于公共部位的使用,对原告构成了妨碍,应予拆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楼公共走道上搭建的水斗一只、煤气灶一台、铁门一扇。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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