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峰、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9日被告以经济紧张某由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借款已半年有余,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辩某,其与原告2003年认识,曾为恋爱关系。2008年分手时,原告不同意,到其住(略),逼其给原告打了欠条。因我并未向她借款,不应归还该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2010年5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其借原告壹万元整,并在欠条上签名。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现原告以未归还该款为由,形成诉某。庭审中,被告不承认借款之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调解时,被告仅同意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诉某,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之抗辩某由,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一万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于付上款时一并清结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琳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