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韩xx,。
委托代理人夏xx,。
被告凌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凌xx,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凌xx,身份事项同上。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告凌xx与徐xx系夫妻,被告徐xx、徐xx系被告凌xx与徐xx的子女。原告邱xx系徐xx的母亲。徐xx之父徐xx于2006年10月17日故世。2010年2月15日,徐xx因病死亡。现原告起诉,要求对徐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留有的三笔存款进行法定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继承人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新村分理处分别所有的定期存款(帐号:09-xx)人民币35,000元及其利息、定期存款(帐号:09-xx)人民币16,510.90元及其利息、活期存款(卡号:xx)人民币16.60元及其利息,均由被告凌xx继承所有;原告邱xx、被告徐xx、徐xx自愿放弃对徐xx上述三笔银行存款的继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凌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4月1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杨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