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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相邻权纠纷案
时间:2005-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25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建文,海南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略)。

上诉人因其他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将其自家的滴水地确认为共用通道错误,理由是该争议地是其自家的宅基地,且被上诉人另有通道,该争议地并不是被上诉人的唯一生产生活通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该争议地为上诉人的宅基地。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其宅基地上的自用通道并非被上诉人生产生活中唯一的、必经的通道,原审法院将该通道确认为公共通道显然不当。上诉人决定另行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地为自家的宅基地,确认其对该地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为此,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青

审判员吴党恩

代理审判员陈琼清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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