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铧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x、x、x、x、x集装箱货物装船退运前三个工作日前向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支付15,000美元(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19日前向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支付10,000美元;
三、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19日前将涉案集装箱返还给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四、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支付30,000美元;
五、被告重庆天铸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31日前再向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支付30,000美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9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47元,由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婵
代理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