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汤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邵某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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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力英
人民陪审员冯友华
人民陪审员毛志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