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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30日,在林州市X村,被告人李某盗窃被害人贡XX家的黑色重庆x-3型二轮摩托车一辆。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贡XX的陈述、证人李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盗摩托车已于2011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该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庭审认罪且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林太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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