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楼。
被告唐××,住本市长宁区××路××弄×号×楼。
原告陈××与被告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隽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7日、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10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本市长宁区××路××弄×号×楼房屋内的壁橱改建为卫生间,并在卫生间的外墙上安装了落水管以排出污水、粪便。因上述违章违规搭建将导致漏水及安全方面的隐患,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本市长宁区××路××弄×号×楼房屋内违章搭建的卫生间及外墙上安装的落水管。
被告唐××辩称,被告改建卫生间并未影响房屋结构,也做了防水处理,不会产生漏水情况。外墙上的落水管表面光滑,不易攀爬,对安全并不构成影响。原告也存在违章搭建的行为,其无权起诉被告。据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长宁区××路××弄×号×楼×层东前间、东后间及阳台等房屋的承租人。同号×层东南间、西南间房屋的承租人系唐××(已故),被告户籍在该房屋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在三层东南间房屋内有壁橱一间,未安装原始供排水管道。2010年3月,被告将上述壁橱改建为卫生间,在内铺设排水管道,安装了水斗、马桶,并将排水管穿过外墙,沿外墙面向下,接至一楼地面。
2010年3月22日,上海××物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及案外人言××、张××、唐×发出《整改通知》,认为该户擅自在×楼壁橱内安装马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其在同年3月26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样。该通知被告已经收到,但至今未予整改。
上述事实,有《租用公房凭证》、《整改通知》、户籍资料、照片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一户房屋内的壁橱原始不具备排水管道。被告擅自改变壁橱功能,铺设通向室外的排水管道,并安装水斗、马桶,将壁橱改建为卫生间,上述行为客观上造成房屋渗漏的隐患,对原告构成相邻妨害,应当予以排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层东南间房屋内由壁橱改建而成的卫生间及卫生间内通向室外的排水管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隽
书记员陆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