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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阿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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