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某,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某,陕西省XXXX,住XXXX,职工。
被告孟某,女,生于XXXX年XX月XX号,汉某,陕西省XXXX,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薛进才,陕西秦汉某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巧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进才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性格暴躁,动不动就找事生非摔东西。严重的是被告隐瞒婚前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婚后多处求医确诊为多囊卵巢综合症,至今治疗无果。特别严重的是2011年6月24日中午,原告下班回家休假,因晒被子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要强行出走,原告及母亲进行劝挡,被告不但不听反而从三楼窗户往下跳,被原告一把拉住(略)。被告的言行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诉某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二人的一点矛盾误会均来自于原告母亲。婚后两年因被告未怀孕,原告母亲为此经常无事生非让被告呕气,由此致被告与婆母之间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一直未孕,原告陪被告先后到洋县、汉某、宝鸡、西安求医治疗。2011年6月24日中午原告下班回家,因琐事原、被告及原告母亲之间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室居住。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回娘室居住,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对待生育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彼此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孟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巧利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