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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斌与李亚萍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某:

原审原告朱某斌与原审被告李亚萍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朱某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2005)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案外人朱某(朱某斌父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称:他儿子朱某斌与李亚萍婚前婚后共欠其债务20万元,法院没有认定这一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55,000元判给李亚萍是错误的,因此,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对本案启动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1、案外人朱某提出其子朱某斌与李亚萍婚前婚后共欠其20万元债务,经查,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朱某斌多次向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及本院提出申诉,且朱某斌于2009年向本院提出申诉且在本院审查期间,朱某斌又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关于本案执行问题,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朱某提出20万元债务问题,但对朱某斌与李亚萍欠其20万元债务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且朱某斌在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时并未提到过夫妻有共同债务的问题。案外人朱某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湖南省郴州市X村X组按人头分配的6万元征地补偿款应不应该归李亚萍所有。经查,李亚萍与朱某斌登记结婚后,将户口迁入朱某斌住所地郴州市X村X组,李亚萍已成为下白水村X组织成员之一,应依法享有该组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权利,该组分配给李亚萍6万元征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将5.5万元(6万元征地补偿款减除李亚萍个人应分担债务2500元及治病花费分担2500元)判归李亚萍并无不当。案外人朱某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案外人朱某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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